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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和担保人可以约定担保期限,但约定的担保期限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1、保证期间应由债权人与保证人协商确定,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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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成立的时间,应当以保证人以及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1、签订书面保证合同:即保证人和债权人,依据书面形式,就保证合同的主要条款,依法达成书面协议,保证合同即告成立。 2、单独出具保函:即保证人以书面信函、传真等形式向债权人表示,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代为履行或负担损害赔偿之责,被债权人接受的,保证。 3、在主合同中订有保证条款或在保证人栏内签字、盖章,即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保证合同成立。
保证合同双方未约定保证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期间的确定如下: 1、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保证期间。 2、当事人约定保证期间的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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