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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双方未约定保证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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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你理解的不能说是错的,保证责任应当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而债权人在保证期限内起诉的,保证责任诉讼时效尚未开始,但如果此时债务人如果撤诉,没有结果,但其又已经主张了权利,诉讼时效应当发生中断。《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法律规定未约定保证期间时的两种情形: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 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担保时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担保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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