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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因此,发回重审的案件,适用的是一审程序,当事人不服,仍然可以提起上诉。
发回重审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发回重审是二审法院经过对一审上诉案件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或者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等四种事由;由二审法院作出撤销一审判决的裁定,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的审判制度。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扶养、收养纠纷案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1)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2)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4)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对以下几种情况,第二审人民法院也应分别情况作出不同处理:(1)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漏审并未作出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2)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没有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3)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当事人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而不应发回重审。(4)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案件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可以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不适用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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