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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公司法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公司法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公司法人列为共同被...
根据《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对于企业借款合同效力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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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是什么 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除了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订立的合同无效以外,下列情况也会导致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除了符合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外。实践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非法集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上面几种借贷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果给社会或者对方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例如返还借款、承担损害赔偿等等。 二、公司向其他企业借款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呢? 1、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 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借贷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61条的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因此,企业之间的借贷显属违法,其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借贷合同无效。 2、关于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因此,此类联营合同名为联营,但实际为借款,依法应当认定无效。
借款合同的效力是,贷款人需要按约定的期限、数额向借款人借款;借款人需要收取借款,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并在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如果借款人逾期还款的,需要支付逾期利息。
确定贷款合同效力的方法:自贷款成立以来,符合合同主体合格、意义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贷款合同生效。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合同是在贷款人提供贷款时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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