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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向个人借款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中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
一、企业借款合同无效的认定应以《民法典》的规定为准。在企业贷款合同无效的认定中,企业向银行贷款从事违法经营的,应当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的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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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对于企业借款合同效力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国家对企业借款问题确有不少限制性和禁止性规定,比如借款利率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严格禁止高利贷,禁止非金融企业之间的相互借款等等。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中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职工集资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四、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还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用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4倍之内的利息,依法受法律保护,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
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一般都需要签订借款合同,有利于保护双方利益。借款合同应以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有其他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类型、货币、用途、金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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