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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见义勇为,本人及其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保护。见义勇为人员被报复致残、死亡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办理...
为了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并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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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公安机关组织实施。工会、XX、妇女联合会、XX等应当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对见义勇为人员,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一)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在全省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由省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给予五万元以上奖金;(二)见义勇为事迹突出,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给予二万元以上奖金;(三)见义勇为事迹比较突出,在全县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给予五千元以上奖金;(四)其他见义勇为人员,由行为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见义勇为群体的表彰、奖励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鼓励、支持传承人开展传承与传播活动:(一)提供必要的传承、传播场所;(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展示、表演和整理、出版有关技艺资料等活动;(三)采取助学、奖学等方式,资助传承人的学徒学习技艺;(四)支持传承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播等社会公益性活动;(五)支持传承人开展传承与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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