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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并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应当加强见义勇为宣传,鼓励公民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新闻媒体应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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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公开进行。见义勇为人员要求保密的或者依法需要保密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为其保密。
因见义勇为,本人及其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保护。见义勇为人员被报复致残、死亡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办理。
对见义勇为人员,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一)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在全省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由省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给予五万元以上奖金;(二)见义勇为事迹突出,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给予二万元以上奖金;(三)见义勇为事迹比较突出,在全县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给予五千元以上奖金;(四)其他见义勇为人员,由行为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见义勇为群体的表彰、奖励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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