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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计算公式表

2022-03-08
2008年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计算公式表 (1)职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1条规定,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2)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 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4)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8号令》规定,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注: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8号令》第3条规定,属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规定范围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5)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6)2007年浙江省(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0854元。 工伤保险待遇 项目 标准 基数 法律依据 支付渠道 医 疗 医 疗 遇 挂号费 按照标准报销 >第29条第3款 工伤保险基金 住院费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医疗费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药费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交通食宿费 因工出差标准 按标准报销 >第29条第4款 用人单位 住院伙食补助费 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70% 停及 工康 薪待 内 辅助器具费 国家规定的标准 按标准报销 >第30条 工伤保险基金 停工接受工伤医疗的 原工资福利待遇 不变 >第31条第1款 用人单位 生活不能自理的 护理待遇 按实际需要 >第31条第3款 伤 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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