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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活动及其管理。...
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凭医疗机构或死者单位、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凭死亡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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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省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和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等殡葬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增加对殡葬设施建设的投入,所需资金应当列入当地财政预算。新建殡仪馆应按国家殡仪馆等级标准规划、设计、建设。
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殡葬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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