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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及居民住宅区;(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活动及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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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葬区的医院未经管理机构同意,擅自允许运走遗体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在火葬区提倡骨灰寄存、以树代墓、撒散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禁止将骨灰装棺土葬。凡在火葬区死亡的人,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均应就地火化。在火葬区,异地死亡的,应就近火化。
建设殡葬设施按以下规定审批、备案:(一)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二)殡仪馆、火葬场,由市、县(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和省民政部门备案;(三)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市、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四)新建、扩建公墓(包括塔陵园,下同),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五)利用外资建设设施,由省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兴建殡葬设施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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