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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在受理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进行权属登记时,实行共有房产登记。夫妻共同房产采用共同共有或按份共...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在受理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进行权属登记时,实行共有房产登记。夫妻共同房产采用共同共有或按份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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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财产登记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向房屋所在地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登记机关应当进行权属审查,通过公告、报纸等形式公开征求可能有争议的申请的异议,经最终确认批准后,向房屋权利申请人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在受理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进行权属登记时,实行共有房产登记。夫妻共同房产采用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登记都可以。夫妻共有是共同共有最典型的形式,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程序: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薄、发证。 登记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三)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四)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五)不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登记申请不符合前款所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原因。房屋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三条 《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八条
《住房登记办法》规定,住房权利登记机关在接受夫妻婚姻关系生存期间取得的房地产权利登记时,实施共享房地产登记。夫妻共同房地产可以采用共同共有或共同登记。夫妻共有是共同共有最典型的形式,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程序: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薄,发证。注册申请满足以下条件时,住宅注册机构应注册,将注册申请事项记载在住宅注册簿上:(1)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资料记载的主体一致(2)申请初始注册的住宅与申请人提交的计划证明资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注册的住宅与住宅注册簿记载一致(3)申请注册的内容与相关资料证明的事实一致(4)申请注册的事项与住宅注册簿记载的住宅权利不冲突(5)本方法规定的不注册的情况不存在。登记申请不符合前款所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原因。房屋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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