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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但是选择权要两种条件的限制。下面法律为您详细解答被拆迁人可否选择补偿方式。 新《条例》规定,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但是选择权要受以下两种条件的限制: 一是规定了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拆迁时被拆迁人只能选择货币补偿; 二是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只能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不能选择货币补偿。 这样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附属物不具备独立使用性质,产权调换后无法独立使用。另外,附属物属于特定建筑,不同建筑对附属物的要求也不相同。 二是解除不了租赁关系,意味着租赁双方不能就补偿金额的分配比例达成一致意见,拆迁人没有义务也很难就补偿金额给房屋所有人与使用人划定一个双方都认可的比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实行货币补偿,要么侵害出租人利益,要么侵害承租人的利益。另外,允许被拆迁人选择,被拆迁人为了早日解除已经存在的租赁关系,选择货币补偿,这样可能会出现因拆迁使原承租户失去了居住空间,也违背了不能因为拆迁而使原存在于被拆迁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强制解除的原则。 知识延伸: 拆迁补偿的两种方式 (1)实行货币补偿。 (2)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原则上,被拆迁人可以自由选择其中的一种补偿方式,但下列两种情况例外: (1)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2)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关于推进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建议(讨论稿)》提出,设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听证程序。房屋拆迁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拆迁项目,市房管部门在作出拆迁许可决定前,应组织有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信访部门代表、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房管局有关代表及拆迁许可申请人、与拆迁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群众代表参加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听证会,听证会报告作为颁发拆迁许可证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拆迁补偿方式原则上由被拆迁人选择。除拆迁法规规定的限制条件外,被拆迁人可自主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为鼓励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拆迁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按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另加20%确定,并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建设项目中有住宅建设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就地安置或者易地安置。就地安置产权调换应当对被拆迁房屋及所调换房屋都进行市场评估,按照“等值交换”原则结算差价。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属期房的,该期房按同类地段、环境相同或相近的新建商品房价格的95%进行估价。 另外,拆除1985年以后擅自搭建的住宅房屋不予补偿。经区拆迁管理部门核查,被拆迁人确实他处无住房的,可以按照成本价购买一套拆迁安置房。家庭人口3人以下的,购买一套两居室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的拆迁安置房;家庭人口3人以上(不含3人)的,购买一套三居室建筑面积90平方米左右的拆迁安置房。
1、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但是其选择权要受以下两种条件的限制:(1)规定了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拆迁时被拆迁人只能选择货币补偿;(2)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只能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不能选择货币补偿。2、这样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1)附属物不具备独立使用性质,产权调换后无法独立使用。另外,附属物属于特定建筑,不同建筑对附属物的要求也不相同。(2)解除不了租赁关系,意味着租赁双方不能就补偿金额的分配比例达成一致意见,拆迁人没有义务也很难就补偿金额给房屋所有人与使用人划定一个双方都认可的比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实行货币补偿,要么侵害出租人利益,要么侵害承租人的利益。另外,允许被拆迁人选择,被拆迁人为了早日解除已经存在的租赁关系,选择货币补偿,这样可能会出现因拆迁使原承租户失去了居住空间,也违背了不能因为拆迁而使原存在于被拆迁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强制解除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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