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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6〕483号)的有关规定,城市农贸市场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免征城市土地使用税:(1)露天集贸(农贸)市场、蔬菜市场用地和街道两侧摆摊的流动性营业用地免征城市土地使用税。(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固定出租给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的砖瓦结构占用的土地,土地使用权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3)工商部门牵头建设,个体户以集资或租赁形式取得的营业用房,土地使用税根据土地使用权确定纳税人。土地权属未确定或者无租用的,实际使用人应当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
需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从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签订后就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而在每期开发项目建成进行预售或销售后,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应是逐渐减少的,等到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销售完毕,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也就终止了。
1、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 3、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量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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