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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包括:(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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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具体而言,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以上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包括: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对征收征用决定不服的;以及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案件。
1.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2.民事调解行为和民事仲裁行为。 3.行政指导行为。 4.重复处理行为。 5.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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