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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的行为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2022-03-05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若干解释》的有关条文规定,下列九种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1.关于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若干解释》第3条对抽象行政行为作了解释:"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内部行政行为 《若干解释》第4条对内部行政行为作了解释:“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4.终局行政行为 终局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民事调解行为和民事仲裁行为。 7.行政指导行为。 8.重复处理行为。 9.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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