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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订立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应当约定以下这些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房地产座...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这里主要是搞清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地址、联系办法等,以免出现欺诈情况;双方应向对方做详细清楚的介绍或调查;应写明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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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订立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应当约定以下内容:(一)双方的姓名、名称、住所;(二)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名称和编号;(3)房地产的位置、面积、四个界限;(4)取得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和年限;(五)房地产的用途或性质;(6)交易价格和支付方式;(七)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八)违约责任;(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买卖双方和商品房的基本信息;办理产权登记的相关事宜;商品房价格的确定方式、总价、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交付使用条件和日期;质量标准承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责任;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区域差异的处理方式;解决争议的方法;违约责任等。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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