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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合伙企业的,应当具有符合法定人数的合伙人;有书面的合伙协议;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等。
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如下:(一)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支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伙法》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2)书面合伙协议;(3)合伙人认购或实际支付的出资;(4)合伙企业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出资的,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由所有合伙人协商确定评估方法,并在合伙协议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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