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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下列案件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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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了,对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的上诉状如下, 1、请求撤销延庆县人民法院(2012)延民初字第00615号民事判决 2、请求判令双方离婚.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理由如下:首先,上诉人于2011年2月16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被上诉人离婚,2011年3月25日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并没有改善,上诉人于2012年再次诉至法院坚决要求离婚,再次驳回离婚请求,上诉人认为,双方于2010年8月28日因感情不合就开始分居,已有一年零九个月,期间双方并不在一起生活,在生活上没有互相扶助,在经济上也没有互相往来,甚至在这分居的一年零九个月中没有任何夫妻生活,双方无法交流,法院不能单纯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就片面的认定双方感情没有破裂,还有和好可能,这是不符合婚姻法精神的。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行政诉讼驳回起诉的处理方式是: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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