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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
一、不予受理与驳回起诉的区别两者最大的区别是适用的时间不同:如果法院在案件尚未受理的时候发现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如果法院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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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起诉的权力只能由二审法院在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中行使。因此;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0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用裁定撤销原判决,驳回起诉,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决,在审理后“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故不能适用。是因为在该司法解释第186条中,裁定撤销一,而未规定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驳回起诉”、二审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驳回起诉不是用决定是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运用
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1、原告自身缺乏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3、没有明确的被告;4、无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5、不属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6、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按申诉处理而拒绝的7、当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内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8、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9、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10、双方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约定仲裁的,应向原告告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仍不撤诉的;11、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或虽经劳动仲裁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12、二审程序审理中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1、主体不适格; 2、被告不明确; 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5、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6、有仲裁协议的; 7、属于劳动争议的; 8、离婚及收养关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9、重复起诉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明确而又具体的。在日常生活当中,大家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一般情况下都认为是自己或者是对方做出的某种行为所导致发生这种后果,但实际上如果案件已经诉讼了,那么法院所作出的行为也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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