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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不需要债务人知道。担保合同的成立并不以债务人知情并同意为要件,债务人不知道的,保证人依然可以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当债务人不还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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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债务人逃跑担保人有以下几种维权途径: 第一,如果是一般保证,债权人在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时候需要先向债务人诉讼,否则无权直接找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如果是连带保证责任人,债权人可以直接找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在债务人逃跑后,担保人可以直接告知债权人债务逃避债务的事实,要求债权人采取法律手段维权; 第四,如果债权人怠为行使权利保证人可以承担保证义务后,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合同不需要债务人知道。担保合同的成立并不以债务人知情并同意为要件,债务人不知道的,保证人依然可以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当债务人不还债时,债权人有权依照保证合同要求保证人还债。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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