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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费有剩余的时候分配有以下情况: (一)有配偶且有生活自理能力的,将剩余部分分配给配偶; (二)有配偶但已经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将剩余部分分配给配偶的监护人; (三)没有配偶的,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其子女,有几个按照几个的比例; (四)没有配偶也没有子女的,分配给生前监护人; (五)没有配偶也没有子女亦没有监护人的,捐赠出去。
1、公司清算后剩余财产,可以按照公司约定的利润分配方式分配给股东。公司收购以控制被收购公司为目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收购公司需要进行变更登记,为了对抗善意第三人。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03年10月我与上海某服装公司签订了一年的服装代理合同,货品是进商场设柜的,因当时销售不是很理想,因此于2004年10月合同到期后,我决定不再续签,2004年12月份,在我最后一批退货入帐后,经双方对帐后确认我的剩余货款为29579.52元,双方终止合同.当时我的一个朋友因喜欢这个服装,决定在我结束后由她代理这个品牌,于是2004年12月,她随同我去上海并与上海这家服装公司签订了代理合同.问题是出在剩余货款的处理上,本该由上海这家服装公司将我在帐上的余款退还给我,但因我朋友代理了这个服装,上海方面就电话通知我们,让我朋友将这笔钱交给我,抵冲她的首批发货款,公司会将我在帐上的货款划给她给她发货.当时我们也没考虑很多,就按公司的意思进行了交接,朋友给了我钱,而我给朋友出了收据.当时我以为事情已经就此了结.没想到,问题又出来了,我朋友因该服装销售不理想,在2005年6月要求提前终止合同,并与公司在扣款问题上发生了纠纷,2006年2月公司开始否认该29579.52元货款为我朋友所有,并指出在我原先的帐目有错并要求我协同对帐,而此时离我结束合同已一年有余,而我因搬家已丢弃当时的原始凭证.但是在我朋友的请求下,2006年3月11日我陪同她去了公司.当时公司拿出一份对帐单,说是在我2004年2月的一笔退货上公司忘打折扣,错给我了2.5万多元钱.当时我要求公司提供我这边商场退货过去的原始凭证,公司无法提供,只是说有电脑的扫描退货纪录,有电脑的未打折扣记录.而我当初和公司对帐时,均未发现这个问题,现在我的原始记录都没有了,凭记忆我如何确认啊!而且我发现公司并未按当初所说将我帐目转平,而是将公司与我朋友的货款往来在我帐目上延续记录下去的.我想请教公司是否有权对我朋友否认当初的这笔货款我朋友是否可以凭公司给她的对帐单上的余额向公司要款?而且当初她没发现和公司的合同上签的是"若有纠纷,双方同意仲裁解决",仲裁解决是否会对她不利她能否要求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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