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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口供是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七种证据之一。其客观真实性在刑事诉讼中有重要意义。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犯罪,其本人最清楚,如果他能如实供...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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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不承认的,刑事调查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取证,不构成犯罪,并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处理:1。有足够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即使没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词,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2、调查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不能按照犯罪原则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你的看法有一定道理,但并不全面。因为,在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框架中,诸如类似案件的处罚都是有明确规定的。比如说:涉及性侵害的有强奸未遂、强奸中止、强制猥亵等,即使违法行为人不能受到刑事处罚也是会受到治安处罚的。但所有的一切关键都在于证据的组织和搜集之上。因此不论犯罪嫌疑人或者违法行为人多么狡猾,我们只要有证据,他们这些垃圾必会受到应有处罚的。
这些算个鸟文言文。被告人没有自证清白,又没证据,控方不能因为他不肯说出真相或不说话就给他乱定罪。经过审判没有认定他有罪的,就定性为无罪。犯罪事实应该要有证据,没有证据就不能说人家有罪。警察、入境处、海关、廉政公署等司法机构,在讯问刑事被告人应先告诉他以下事项:1、被告人有什么嫌疑、涉嫌什么罪。告诉他涉嫌什么罪以后,如果认为要改,再重新告诉他一遍。2、侦查审讯过程中,嫌疑人有可以保持沉默的权利,不需要违背自己的意愿做供。3、有可以选择律师的权利。4、有可以请求调查对自己有利证据的权利。如果违反了上面规定取得的假证供,都不能当作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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