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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逮捕的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87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嫌疑疑犯时,应写批准逮捕书,提交文件、证据,一起转送同级人民检察审查批准。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派人参与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第88条批准逮捕中的通知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有可以通知嫌疑人的情况之一,必须通知嫌疑人(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情况(2)嫌疑人要求检察官面对面陈述的情况(3)搜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审批逮捕,可以询问见证人等诉讼参与者,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时,应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法院批准逮捕代表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等社会危险性。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七日是指自然日。若期满最后一日是节假日,则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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