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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有决定逮捕的权力,只是具体针对的刑事案件不同。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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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是指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因此,公安机关是法院作出逮捕决定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的规定,逮捕嫌疑人、被告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目前在我国只有检察院和法院享有批捕权:对于任何公民的逮捕,除法院决定逮捕的以外,必须经检察院批准。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逮捕时,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从而保证逮捕任务的顺利完成。
批捕权,在法律上通常是由检察院行使的法院行使逮捕权,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自诉的刑事案件(即被害人及其亲属起诉,如不告不理的侮辱、诽谤案等,或有证据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如故意伤害等),另一种就是,审理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时,对于未被逮捕的,决定逮捕 因此,法院的逮捕权是一经决定,公安机关就得执行 你说的法院不批捕的情况,如果是“检察院已经批捕了,公安机关也已经关了人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应当更变或解除逮捕吧这种情况通常是被判处管制、缓刑等有期徒刑以下刑法,或羁押超期,或无罪等情况,这时按法律规定来说是应当立即解除逮捕,而不能以任何借口关押 另外,还一种逮捕是公安机关关了人,提请检察院批准,检察院决定不逮捕的情况通常来说,只要,检察院决定不批捕,公安机关就应当是马上释放或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那怕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决定有误,要申请上一检察院级复议也一样 参考:《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7天】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30天】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30+7=3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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