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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标准 第六十三条[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标准如下: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间或者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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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最高检、公安部的相关规定明确,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有规定情形的,将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公通字(2008)36号)(节录) 第六十三条[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战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3)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4)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5)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一百条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关的单位犯罪。
用电捕鱼属于采用灭绝性手段捕鱼,是法律禁止的捕劳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三)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四)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五)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六)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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