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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负责人借款但不是本人签字

2022-01-07
如果借款确实没有用于公司,已逃跑的分公司的负责人系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诈骗。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既然涉及刑事犯罪,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骗款应由执法机关追缴后返还给你。 前面律师建议你以表见代理为由直接起诉公司要求还款,不是不可以,但在司法实践中有被法院驳回起诉的可能。其原因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4.ZI法释[1998]7号)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1、先刑事报案,尝试通过刑事追缴挽回损失; 2、刑事不立案或追缴不得再起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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