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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的持续期间如何认定?

2024-11-28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如果这些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这意味着,如果一个夫妻中的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而另一方没有签署,那么这笔债务可能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如果这笔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则需要债权人提供证据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如果债权人无法提供这样的证据,那么另一方就不需要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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