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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的问题中,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1、当事人对土地权属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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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直政处〔2011〕7号申请人:,男,76岁,村纳要屯人委托代理人:,男,43岁,村纳要屯人被申请人:,男,63岁,村村纳要屯人第三人:,男,73岁,村村纳要屯人委托代理人:,男,34岁,村村纳要屯人第三人:,男,46岁,村村纳要屯人案由:土地使用权属纠纷申请人于2010年2月3日向本机关递交土地权属纠纷调处申请,要求调处与被申请人对翁体且、更亭逢大约三十亩土地发生的使用权属争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于2010年5月26日组成调处小组进行调查,2010年7月22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未果,于2011年3月9日作出直政发20116号处理决定。
土地权属纠纷指的是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而引起的纠纷。土地所有人及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成为权属争议的当事人,涉及争议双方的利益,情况复杂,政策性强。
土地权属是指土地产权的归属,是存在于土地之中的排他性完全权利。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地址; (二)处理的认定的事实、理由和要求; (三)处理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等依据; (四)处理结果; (五)不服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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