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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设用地可以用于建厂房吗

2021-12-23
中国《土地管理法》规定,(1)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占用农村土地建设企业必须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原用途。(2)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经集体经济组织批准使用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的土地,或者依法批准使用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除外。(3)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业用地转让审批手续。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转让费等土地有偿使用费。(4)占用农村土地建设企业必须通过相应的审批程序,未经批准的,村委会可以收回土地使用证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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