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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强制许可请求文件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请求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进行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请求视为未提出。...
请求文件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请求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进行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请求视为未提出。请求人应当自提出强制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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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强制许可的请求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终止强制许可的决定,写明下列各项:(一)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个人或者单位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三)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及授权公告日;(四)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的文号;(五)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六)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印章及负责人签字;(七)决定的日期;(八)其他有关事项。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
请求文件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请求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进行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请求视为未提出。请求人应当自提出强制许可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强制许可请求费;逾期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该请求视为未提出。
强制许可请求涉及多项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如果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应当按不同专利权人分别提交请求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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