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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除公职或刑满释放人员,开除或判刑前原单位和个人已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已实际缴费的,其重新工作后的缴费年限可同开除判刑前的实际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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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办公室(包括采购、仓管、文员、销售、业务、设计)人员每月工龄工资为100元钱。 2.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b级主管级人员每月工龄工资为¥100元整。 3.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a级主管级人员每月工龄工资为¥150元整。 4.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项目经理助理、厂长助理级人员每月工龄工资为¥200元整。 5.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项目经理级人员每月工龄工资为¥250元整。 6.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经理(不含)级以上人员每月工龄工资为¥300元整。
连续工龄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规定,自动离职职工工龄计算按除名职工的规定办理,自动离职前的工龄和离职后参加工作的工龄,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合并计算。即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工作年限计算。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2、关于“自动离职”的职工是否亦可按《复函》意见处理的问题。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中明确,“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因此,自动离职的职工工龄计算可按《复函》意见处理。3、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我们意见,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河南省劳动厅:你厅《关于被开除、除名的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豫劳便[1994]4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职工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由于违犯劳动纪律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此复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一日
1、工龄分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一般工龄是指以工资收入为职工生活资料之全部及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本企业工龄(通称连续工龄)是指应以工人职员在本单位或若干个单位工作,按规定前后可以连续或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2、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但计算连续工龄时不应包括一般工龄(一般来说,因个人原因间断工作的,其间断前的工作时间只能计算为一般工龄)。现在确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和是否具备退休条件时,一般只用连续工龄。所以一般工龄现在已经失去意义了。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以后,以实际缴费年限作为退休和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之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工作年限和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法[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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