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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外资企业需要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 2、设立外资企业要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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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外资企业需要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 2、设立外资企业要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3、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必备投资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创业投资为主营业务; (二)在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美元,且其中至少5000万美元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在必备投资者为中国投资者的情形下,业绩要求为:在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其中至少5000万元人民币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 (三)拥有3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如果某一投资者的关联实体满足上述条件,则该投资者可以申请成为必备投资者。关联实体是指该投资者控制的某一实体、或控制该投资者的某一实体、或与该投资者共同受控于某一实体的另一实体。控制是指控制方拥有被控制方超过50%的表决权; (五)必备投资者及其上述关联实体均应未被所在国司法机关和其他相关监管机构禁止从事创业投资或投资咨询业务或以欺诈等原因进行处罚; (六)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必备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1%,且应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制创投企业的必备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30%。
1、设立外资企业需要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 2、设立外资企业要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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