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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遗产过户完成后,通常就无法再就遗产分割问题提出申诉或异议。因为过户程序的完成意味着产权变更已获得正式效力,继承人之间的继承权也得到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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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协议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财产分割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及不动产的分割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 当事人申办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需要分割的共有财产的产权凭证; (3)财产分割协议草本(公证处可以代为当事人起草); (4)其他有关材料,如分割财产的蓝图、分割财产的清单、财产分割方案等。
公证处的选择,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无法进行财产分割的房产包括: 1、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二手房; 2、受赠、继承未过户的房产; 3、房改房未获得产权证的; 4、房产的所有权不属于夫妻任意一方的不能分割的; 5、以他人名义购买的房子,房屋产权不在夫妻任意一方名下的; 6、一方父母买的房子,且明确表示归一方所有的,属于个人财产,不能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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