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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三条具体内容

2022-09-1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本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组织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的;(二)违法实施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路政管理行政审批的;(三)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四)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五)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职责,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六)侵占、挪用和截留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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