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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为正确处理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问题,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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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追加当事人有两种途径:一是依职权追加;二是依当事人申请追加。 2、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
变更追加当事人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变更或追加第三人作为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民事执行中的变更,追加当事人的一些问题的规定》,有一些新的亮点,明确追加法定原则,明确申请执行人的变更追加情况,追加被执行人的变更追加情况,增加保全和诉讼救济。
如下 追加被执行人不需要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变更申请人的程序):执行依据指明的债权人以外的人申请作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或者继续执行程序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据。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其申请。第十六条(合议、听证、复议):执行法院对变更或者追加执行当事人的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合议庭在审查中,应当召集有关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变更或者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级法院应当在二个月内做出复议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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