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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购兼并的动机的动机包括: 1、扩大规模,降低成本; 2、提高市场份额,增强竞争力; 3、获得生产原料和劳动力; 4、提高企业的知名度;...
兼并与收购的区别在于: 1)在兼并中,被合并企业作为法人实体不复存在;而在收购中,被收购企业可仍以法人实体存在,其产权可以是部分转让。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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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合并过程中,合并企业作为法人实体不复存在;在收购过程中,被收购企业仍然可以存在于法人实体中,其产权可以部分转让。2)合并后,合并企业成为合并企业的新所有者和债权债务的承担者,是资产、债权和债务的共同转换;在收购过程中,收购企业是被收购企业的新股东,承担被收购企业的风险。3)合并主要发生在财务状况差、生产经营停滞或半停滞时。合并后,一般需要调整生产经营,重组资产;收购一般发生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状态,产权流动相对平静。
一、合并所谓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具体包括吸收合并(merger)与新设合并(cosodtio)两种。二、收购收购(cqisitio)通常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产权交易取得另一家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权。具体来讲,依据划分的标准不同,可以分为横向收购、纵向收购与混合收购等多种类型。三、兼并兼并,则情况比较复杂。因为在我国公司法中,并没有明确界定这一词汇,并且在实践中常常出现混用的情况。因此,对于它是不是一个法律概念的问题争议很多。在我国,兼并有时与吸收合并同义,有时又与收购相同。具体来说,目前企业兼并的主要形式包括: 1.承担债务式兼并; 2.购买式兼并; 3.吸收股份式兼并; 4.控股式兼并。四、并购并购的涵义则更为广泛。它是指涉及目标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各种产权交易形式的总称。因此企业并购的过程实质上是企业权利主体不断变换的过程。兼并与并购两者相较,仅仅是语意表达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前者强调行为,而后者更重结果。并且两者都是经济学词汇,而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
公司合并与收购的不同之处在于,1、包括合并在内的广义合并中参与合并的企业和合并的企业失去了原来的法人资格,在收购中,被收购的企业作为经济实体依然存在,被收购的仍然具有法人资格,收购的一方只是通过控股把握了该公司的一部分所有权和经营决策权。2、购买式合并中的合并者在完成合并的同时,吸收需要偿还债务的股票合并,合并企业所有者和合并企业一起享有股票分红权和债务义务。收购中,合并企业作为合并企业的新股东,对合并企业的原债务不负连带责任,其风险责任只限于控股公司出资的股票。3、收购与合并对债权人新承担的义务不同。合并有保护债权人的程序和义务。收购者想通过收购某公司的所有权获得经营权,只要收购目标公司的一定比例的所有权就能达到目的。4、在收购所有权和资产方面,合并过程中,合并参与者为股份公司的,通过所有权交易将原公司的股东变更为持续公司或新成立公司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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