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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中心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具体条件: 1)申请人具有芝罘区或莱山区的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家庭属无房户或家庭成员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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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申请人均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且在本市居住或工作;台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低收入家庭中人均月收入在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150%以内(含本数,下同)的,可申请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但不得同时享受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优惠。人均月收入在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150%至200%的,只能申请经济适用房台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三)没有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台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四)申请人在申请前5年内(以申请人申请之日计算)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台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五)过去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房;台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六)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或者违反计划生育但已处理终结的。
邢台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邢台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具有市区常住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邢台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上年度家庭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中低收入标准线以下;邢台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三)自有产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邢台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四)申请前五年内没有转让过住房的。邢台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邢台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申请。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应当向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提交下列材料: 1.《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2.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家庭现住房屋和其他房屋的所有权证或承租证原件及复印件; 4.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审批表》格式文本由市房管部门制作,申请人可在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领取。(二)核实、复核。 1.在单位申请的,由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住房及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应当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本条(一)项所列证明材料报市房管部门。 2.在街道办事处申请的,由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住房及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应当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本条(一)项所列证明材料报区政府或高开区管委会,由区政府或高开区管委会复核并加盖公章后报市房管部门。(三)审批。市房管部门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配发补贴资格号。当配号户数等于或少于计划补贴的户数时,市房管部门可直接向社会公示;当配号户数多于计划补贴的总户数时,公开组织轮候摇号,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将摇号确定的补贴户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对象,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证》(以下简称《补贴证》)。(四)领取购房补贴。购房户凭居民身份证、《补贴证》、当年度新购住房证明,到市房管部门领取购房补贴。以上核实、复核、审批及公示的期限均为十五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通知申请人。《补贴证》有效期为一年。申请人在有效期内未购买住房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如需要时,应当重新申请。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所购房屋,由市房管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该购房户不得再申请补贴或购买其他政策性住房;五年内上市交易的,应当如数退还原经济适用住房补贴。
台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申请人均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且在本市居住或工作;台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低收入家庭中人均月收入在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150%以内(含本数,下同)的,可申请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但不得同时享受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优惠。人均月收入在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150%至200%的,只能申请经济适用房台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三)没有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台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四)申请人在申请前5年内(以申请人申请之日计算)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台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五)过去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房;台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六)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或者违反计划生育但已处理终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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