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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的担保责任: 1.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经过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仍然承担保证责任; 2、借款人未经保证人同意,擅自改变借款用...
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后,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借款人和债权人没有恶意串通的,即使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担保人也必须按照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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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合同中的担保人可以变更,但变更担保人应该由担保人与债权人进行协商,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后,才可以进行变更;如果债权人不同意的,则不能变更担保人。 2、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借款人变更贷款用途的担保责任会产生以下影响: 1、借款人改变借款目的,经担保人同意的,担保人仍承担担保责任; 2、未经担保人同意,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贷款人在担保合同中明确承诺监督借款人专款专用,未履行监督义务导致贷款被挪作他用的,担保人可以免除担保责任。
出借人在借款时应注意审查借款的用途,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并不是所有的债权都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也不是所有的借款合同都有法律效力。例如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借款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借款合同也无效。再如,明知对方借款用于赌博、嫖娼、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仍出借,那么非但该债权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出借人还有可能被牵连到犯罪当中。另外,为了维护市场秩序,法律还规定,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企业的借贷有下列情形的应属无效: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社会非法集资的,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等等,以避免非金融机构非法集资融资,保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出借人应尽量要求借款人在借条上写清借款的用途,以便于借款人将借款用于不法活动时,出借人仍能很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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