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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逾期不返还的在林地上私下建房隶属私行改变林地用途;占用期满后,私行改变林地用途的: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光复状,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准许,依照前款限定处罚,并处违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金。临时占用林地的时限不得超出两年。 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可,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要求,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临时占用林地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借款人私自改变借款用途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之间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二条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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