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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患者能否享受假期?

2024-11-21
根据《关于工伤病假规定》,当员工患病或是遭遇非因工负伤时,在企业规定的医疗期限之内,必须按照各方面规定向其发放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用。 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用可以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对于长期休病假的员工来说,如果在医疗期结束之后能够胜任原来的工作,那么他们就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反之,如果医疗期结束后仍然无法胜任原来的工作,并且也无法接受公司另外安排的工作,那么就需要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来对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员工,应该从劳动岗位上退出,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而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员工,用人单位则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医疗补助费。 如果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无法胜任原工作,也无法胜任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从而导致劳动合同被解除的话,用人单位应该按照该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就向其发放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需向其发放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于患有重病和绝症的员工,还应额外增加医疗补助费,其中,患重病的员工所增加的部分不应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员工所增加的部分不应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相关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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