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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试行)第四十九条有什么内容?

2022-09-11
对无人驳装运的货物,除港、航双方另有协议或规定者外,应按下列规定进行交接工作和划分责任:一、交接地点,分别不同情况按下列地点办理交接: 1.在港口管理的锚地由港口负责取送驳船的,在锚地办理交接;由船方取送驳船的,在装卸作业码头或锚地交接; 2.在非港口管理的锚地由船方负责取送驳船的,在装卸作业码头办理交接。二、交接方式及责任划分:1.无盖无人驳:凭装载现状进行交接,发现异状,应由港口与拖轮编制港航记录;2.有盖无人驳:有封舱条件的,凭舱封交接,如有破封,应由责任方补封并编制记录,如原封完好,船体完整,到达港卸船时发现货损货差时,由拖轮与到达港编制港航记录,由施封单位负责。(六)合同落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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