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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据此,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条件,...
《人口与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据此,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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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据此,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条件,则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
以下特殊情况可以延长: (1)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3)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具体由各地政府规定(如广东省规定“职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4)广东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
劳动法规定: 1、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可增加产假30天 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 4、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5、晚育者增加30天 6、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注:晚育者增加产假的前提是23周岁后生育的第一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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