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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抢注指的是:以获利等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 恶意抢注多...
商标恶意抢注: (1)主观上,申请人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2)行为上,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 (3)客观上,被抢注商标已注册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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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抢注是申请人利用不合理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那恶意抢注如何认定呢?一起来了解一下。恶意抢注如何认定:根据我国《》的规定和实践,恶意抢注商标行为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一)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1、复制、摹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三条)。2、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五条)。3、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后段)。4、其它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二)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恶意抢注商标注册行为《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前段规定申请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实际上是禁止恶意将他人具有商业价值的商号、外观设计、作品、姓名、肖像等抢注为商标。(三)以独占公共资源为目的的抢注行为此类抢注行为的基本特征在于将本属于公共资源的标记抢注为商标,后妨碍他人的正当使用造成市场秩序混乱,或者使用时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产地或者特点等发生混淆。例如:1、将旅游景区名称申请注册于“旅游服务”项目上。(“天柱山”)2、将具有表示商品特点的产地名称申请注册于该商品上。(“日月潭”茶叶、“山”茶叶、“庆岭活鱼”)3、将缺乏显著特征的标记申请注册为商标。(“PDA”、“法律人”)《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商标缺乏显著特征的,不予注册;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具有不良影响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恶意抢注的认定是:申请人主观上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申请人客观上采取了不正当手段;申请人已经注册成功,这是客观要件或事实要件。只有在同时具备了上述几个构成要件后,才可能初步认定构成了“恶意抢注”。 我国《商标法》关于禁止恶意抢注的规定体现了共同的立法宗旨,即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制止不正当竞争。恶意是认定恶意抢注和适用上述法律规定的共同要件。恶意的判定主要考虑但不限于下列因素: 1、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存在代理或者代表、贸易、合作、地缘(地域)或者其它关系明知或者应知被申请人的商标。 2、被申请人因申请享有在先权利的商号、作品、外观设计、姓名、肖像等具有知名度或者其它因素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在先权利的存在。 3、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构成恶意抢注其商标行为的,需要考虑申请人商标的独创性。 4、被申请人因作为公共资源的旅游景区名称、产地名称具有知名度而明知或者应知该名称的存在。 5、争议商标注册后,被申请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妨碍他人正当使用,向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侵权赔偿金,或者进行误导公众的宣传,造成市场混乱。
恶意抢注是申请人利用不合理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那恶意抢注如何认定呢?一起来了解一下。恶意抢注如何认定:根据我国《》的规定和实践,恶意抢注商标行为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一)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1、复制、摹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三条)。2、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五条)。3、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后段)。4、其它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二)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恶意抢注商标注册行为《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前段规定申请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实际上是禁止恶意将他人具有商业价值的商号、外观设计、作品、姓名、肖像等抢注为商标。(三)以独占公共资源为目的的抢注行为此类抢注行为的基本特征在于将本属于公共资源的标记抢注为商标,后妨碍他人的正当使用造成市场秩序混乱,或者使用时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产地或者特点等发生混淆。例如:1、将旅游景区名称申请注册于“旅游服务”项目上。(“天柱山”)2、将具有表示商品特点的产地名称申请注册于该商品上。(“日月潭”茶叶、“山”茶叶、“庆岭活鱼”)3、将缺乏显著特征的标记申请注册为商标。(“PDA”、“法律人”)《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商标缺乏显著特征的,不予注册;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具有不良影响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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