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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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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5月1日以前,以企业所执行的工时制度为基础。即实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以每周40小时为基础计算加班加点时间;实行每周44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以每周44小时为基础计算加班加点时间。上述加班加点,仍然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1997年5月1日以后,一律应以每周40小时为基础计算”。
每周工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44个小时: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者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用人单位可以在与工会和工人协商后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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