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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村毁坏青苗行为应如何定罪,有几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以破坏集体生产罪论处。理由是:农村实行承包责任制,是在生产资料仍属于集...
毁坏青苗属于故意损害他人财物的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2、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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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青苗是故意损害他人财产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究刑事责任:(一)造成公私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的;(二)破坏公私财产三次以上的;(三)收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公私财产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
毁坏青苗属于故意损害他人财物的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2、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3、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11.22法释[2021]36号) 第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第四条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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