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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村毁坏青苗行为应如何定罪,有几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以破坏集体生产罪论处。理由是:农村实行承包责任制,是在生产资料仍属于集...
毁坏青苗属于故意损害他人财物的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2、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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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上长有的青苗,被毁掉的,应由侵权人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产值计算,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其一季产值的1/3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不能收获的按一季补偿;对于多年生长的经济林木,按实际损失赔偿。
当前农村毁坏青苗行为应如何定罪,有几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以破坏集体生产罪论处。理由是:农村实行承包责任制,是在生产资料仍属于集体的前提下进行的,社员在责任田里的生产属于集体生产。社员的自留地比承包田的生产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产品虽不上交,但它毕竟不同于土改前后的个体生产,是社会主义公有经济的重要补充。因此,不论是毁坏社员承包田还是自留地生产的青苗,所侵害的客体都是社会主义农业生产秩序。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以毁坏公私财物罪论处。理由是:社员承包了责任田,这就使原是集体化生产的性质发生了变化,社员单家个体的劳动,不应再视为集体生产。因此,毁坏青苗的犯罪所侵害的客体,只能是公民私人合法财产所有权。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作具体分析。毁坏社员承包田里的青苗,可定破坏集体生产罪,毁坏社员自留地的青苗则应是毁坏公私财物罪。 不论哪种意见,可以明确的是,毁坏青苗是违法行为,可以要求赔偿。
当前农村毁坏青苗行为应如何定罪,有几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以破坏集体生产罪论处。理由是:农村实行承包责任制,是在生产资料仍属于集体的前提下进行的,社员在责任田里的生产属于集体生产。社员的自留地比承包田的生产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产品虽不上交,但它毕竟不同于土改前后的个体生产,是社会主义公有经济的重要补充。因此,不论是毁坏社员承包田还是自留地生产的青苗,所侵害的客体都是社会主义农业生产秩序。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以毁坏公私财物罪论处。理由是:社员承包了责任田,这就使原是集体化生产的性质发生了变化,社员单家个体的劳动,不应再视为集体生产。因此,毁坏青苗的犯罪所侵害的客体,只能是公民私人合法财产所有权。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作具体分析。毁坏社员承包田里的青苗,可定破坏集体生产罪,毁坏社员自留地的青苗则应是毁坏公私财物罪。 不论哪种意见,可以明确的是,毁坏青苗是违法行为,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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