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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股东退股的问题,股东办公司是一种合伙行为,不得随便退出出资。股东撤回出资有以下几种情形:1,股东可以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2,...
一、退出方式 1、股权转让(1)向公司其他股东转让《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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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案情介绍简单,无法准确回答,初步认为你仍具有股东地位,没有退出公司,仍享有股东权利。一、对“退股”的简单介绍你所说的“退股”应是指退出股东地位,在我国,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俗称转股)(又分为股东间内部转让和股东向股东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两种形式)、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俗称退股)两种方式退出公司。此外,在公司被依法解散的情形下,公司股东亦可在依法履行相关清算程序后得以分配公司财产,因而股东同样可以获得实际上退出公司的法律效果。以上是有限公司股东主动退出方式。另外,还有股权的强制执行、挤出式合并等被动退出方式。从你介绍的案情上看,被动退出方式及主动方式中的股权回购请求权方式在本案中不适用。那么是否能适用股权转让的方式呢?本案中也不能。因为股权转让方式退出公司是股东的主动行为,并且要履行严格的法定程序及具备股权转让的效力才可以。比如股权转让,需要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修改公司章程、修改股东名册、签发出资证明书、必要情形下的股东会决议、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等,股权外部转让的还要履行向其他股东发通知、行使或者放弃优先购买权程序等。从另一层面讲,新股东地位的确权是要结合上述实际具体分析的,否则不发生股权转让的效力,即使在工商部门办理了变更股东变更登记也是无效的。另外,如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还要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二、你仍具有股东地位,应享有股东股权由前简单分析可知,股东退出是要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及其他要件才能发生股东退出的法律效果,否则是无效的行为,如因此而受到侵害的股东,可行使法律救济程序解决。你虽然在建厂期间提出过退股,但是并没有履行股权转让的程序,未向其他股东发股权转让的通知、未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未参与公司章程的修改、未办理公司内股东名册的变更手续、公司未向新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因你未转让股权故当然不存在新股东问题)、未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股权转让手续,虽然你曾经提出过退股事宜,但从法律意义上讲,并不发生退股的法律效果。所以你不必担心,你没有退出公司,占50%的股东已经答应其他人入股、要求你必须退出也是他的一厢情愿而已,你仍享有完全的股东资格,享有股东的知情权、资产受益权、选择管理者权等等。三、应该怎么办?要具体分析。第一、如果至今仍未办理股东退出的完整手续,你是当然的股东之一,你可向占50%的股东义正言辞地讲明,我咨询律师了,只要我不同意退股,没有履行完备的退股手续,我就还是股东,享有股东权利并尽股东义务。另外,要注意联合占10%的股东,对你有利。第二、如果他背地里召开了股东会、背地里修改了公司章程、背地里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那么他的行为就侵犯了你的股东权。这时他的行为是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在协商改回不可能的情况下,只好向法院起诉维权了。比如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召开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你就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股东会决议或者确认无效。必要时可行使股东知情权维权。至于他声称的另行成立公司问题,一是现实并没有发生,即使发生,也不能剥夺你在本公司的股东权利,同时也可以依据《公司法》“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中的规定运用法律手段维权。比如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并可依据第152条的规定维权。如还有不明之处,欢迎追问或来电。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 《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但这并不是说公司股东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退出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退股两种方式退出公司。另外,在公司被依法解散的情形下,公司股东也可在依法履行相关清算程序后分配公司财产,因而股东同样可以获得实际上退出公司的法律目的;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分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具体退出方式: 一、股权转让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公司。股权转让方式包括股东之间转让和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两种方式。 1、股东之间转让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的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申请退股的法定情形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必须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申请退股的三种法定情形。《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确认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股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股东要行使其退股的权利,必须符合上述三种法定情形之一。上述三种情形都属于公司存续期间很难出现的情形。除上述三个法定退股情形外,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股东想退股是没有相关法律依据的。 三、解散公司 从公司法的规定分析,股东在公司解散的情形下等同于取得了退出公司的法律效果。 1、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议决议而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依据该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公司可以解散。《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可见,当公司在依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决议而解散的情况下,公司股东实际取得了退出公司的法律目的。 2、特殊情况下股东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该条款的设置目的在于保护小股东的利益。但是在实践中该法条的解释和适用很难把握,必然会遭遇如何解释和适用该法条的问题。如,什么样的情形才能算“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什么情形才符合“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其他途径”到底是哪些等。尽管如此,该项条款在股东在面临公司僵局时的强制性退出提供了一个新的法律救济方式。
关于公司股东退股的问题,股东一经出资,成为股东,就不可以退股。只能通过转让,比如转让其他股东。从法律上来说,股东退股不退股不影响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毕竟公司是用公司的独立财产承担责任的。但现实中,股东变更可能会影响公司的担保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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