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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民政部的部署,对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自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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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政部的部署,对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自2011年8月1日起发给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按服役年限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1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范围是: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根据《甘肃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第二十一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第二十二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以自愿向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申请免费接受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等补助。
从10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30%;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24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同时,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60元提高至410元、参战参试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60元提高至46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0210元、58310元、56400元,分别比2014年提高了7850元、7610元、7360元。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912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1451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41750元、41750元和18840元。
退伍军人补贴政策从2018年8月1日起,残疾人(残疾军人、残疾人警察、残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残疾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乡镇退伍红军老战士、乡西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了10%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烈士老人子女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提高390元至440元,上述提标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带病返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550元,参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50元提高到600元,农村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补助5元,达到每月35元。上述提标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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