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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
醉驾案件情节轻微或者显著轻微的,主要涉及以下六种情形: 1、挪动车位型。该类型的被告人驾驶车辆的目的并非在道路上行驶,而是为了挪动车位。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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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免除刑罚的情形归纳如下: 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的; 3、预备犯或中止犯; 4、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是盲人犯罪的; 5、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6、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活动的; 7、自首或自首后又有立功表现。实践中,在具备上述情形之一时,只有同时具备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才可作出不起诉决定。存疑不起诉(又称amp;q ot;证据不足的不起诉amp;q ot;)刑事诉讼法140条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应注意的是:案件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和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存疑不起诉的必要条件。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指以下情形: 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且无法查证属实的; 2、构成犯罪的事实要件缺乏必要的证据证明; 3、证明主要犯罪事实的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且不能合理排除; 4、证据证明的事实不具有唯一性。
对醉酒驾驶行为“不入罪”和“免于处罚”的分析 ●对刑法十三条规定的理解 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1,此条属于生效的法律条文,属于刑事定罪最主要的法律条文依据。 我们可以在理论上探讨这样条文设置是否存在问题,但决不能否定其效力。 2,此条规定的“不认为是犯罪”的条件为: 存在危害社会的行为 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3,刑法总则指导分则,但分则条款可通过明确规定排除某一总则条款的指导和适用。 如不能实际指导分则规定,刑法何必做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笔者认为刑法十三条效力肯定及于刑法修正案(八)的醉酒驾驶罪。 ●关于“醉驾不入罪”的理解。 “醉驾不入罪”的意思是虽为“醉驾”,但不认为是犯罪(与不构成犯罪的表述不一样)。 1,刑法十三条效力肯定及于刑法修正案(八)醉酒驾驶罪。 2,“醉驾”会实际存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 3,有人认为十三条规定适用于结果犯,醉驾犯罪属于行为犯,故刑法十三条规定不适用于危险驾驶罪。 笔者意见:这样的观点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和法理上的支持。谁说行为犯罪不会存在情节轻重的情况呢? 4,醉驾不认为犯罪必须特别严格把握,轻微情节必须达到“显著”的程度。情节轻微、一般情节的醉驾行为应当入刑。 5,在案件中,法官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的醉驾行为不认为是犯罪有法律依据。 有的法律人士认为是否有罪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不能由法官裁量,醉驾不入刑属于法官的裁量行为因而这样的做法是错误的。
醉驾什么情况可以免刑事处罚的条件有:1、醉酒驾驶自行车、电动车; 2、驾驶人年龄不满16周岁;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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