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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纠纷产生的最直接的原因,就是海难事故的肇事者或责任人不愿承担自己的责任,其主要表现为五种情况: 1、海事活动中产生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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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仅给一方造成了损失,但双方当事人都有责任,本应由双方按比例承担,但无损失的一方不愿承担引起的争议。
《民事诉讼法》 1.第三十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第三十一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第三十二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尽管承运人可依据我国《海商法》第八十六至八十八条的规定卸载货物、行使留置权、在留置货物未能充分受偿的情况下向托运人追偿等来行使救济的权利。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目的港无人提货后,承运人很难充分得到、或根本无法得到赔偿和救济。 鉴于进口入境货物处于海关的监管之下,在目的港无人提货时,承运人的救济途径和效果也往往因为货物报关的不同程序以及货物的自身价值而存在较大差异。依据上述这些特点,目的港无人提取的货物可以分成不可报关货和可报关货,以及有价值或高价货和无价值或低价货。 其中不可报关货主要指的是货物因违反目的港口所在国法律法规、检验检疫制度等强行性规定,而无法取得进口报关许可的货物。这些货物主要指的是进口垃圾、废件、废弃的电子产品等。对于这种货物,海关一般会责令承运人退运出境。而基于种种原因,回运并不切合实际,承运人则往往将货物运至香港或马来西亚等口岸后再行处理。此时的承运人将不得不承担到付运费和退运运费、集装箱超期费、货物处理费等损失,且一般都不太可能得到救济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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