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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异议登记申请的当日,将异议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告知申请人可以在十五日内提起诉讼及不提起诉讼的结果。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
房屋建成年限超过二十年,房屋权属证明材料不全,当事人可以凭房屋权属来源证明和未登记原因证明材料或者未登记原因说明,申请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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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人民法院审理、委员会仲裁,房屋权利人的所有权消灭后,权利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收回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能收回的,可以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告作废。人民政府征收的房屋办理注销登记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持房屋征收决定、协议、房屋所有权证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经登记的房屋地役权发生转移、变更或者终止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地役权的转移、变更、,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明;(三)房屋地役权登记证明;(四)证明房屋地役权发生转移、变更或者终止的文件;(五)其他必要材料。
房屋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前,申请人提出撤回登记申请的,登记即行终止。申请撤回登记,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共同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共同以书面形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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